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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海智能财务造假的无过错责任
华商西安王涛律师
互相伤害的公社达人
2023-12-13 11: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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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海智能(00231312月5日晚间公告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日海智能涉嫌存在商誉减值金额核算错误、子公司股权处置收益核算错误、重庆联通IDC项目核算错误以及重大融资成分项目核算错误的违法事实,导致日海智能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告知书披露后,有投资者联系笔者提出其顾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深圳证监局关于“考虑到公司连续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个别年度虚假记载占比较大,同时考虑到部分违法行为发生于《证券法》实施前,本案虚假记载主要系会计核算问题所致,且公司两次对此予以主动更正等情节,我局结合上述情形依法确定量罚幅度”的结论,会不会因监管层认定日海智能虚假记载主要系会计核算问题所致,进而证明其主观恶性较轻、过错程度较低所以法院可能不会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持有此顾虑的投资者不在少数,因此笔者将解答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首先,从《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来看,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条明文规定了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上市公司在发生证券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那么何谓无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侵权责任卷》阐明:对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其责任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违法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无须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要件,只要具备以上三个要件,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强调的是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如果侵权人即被告主张不构成侵权责任,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其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其他法定免责事由是导致损害的原因,被告能够证明的,即免除赔偿责任;其举证不能的,侵权责任即告成立,被告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来看,鉴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经确认了日海智能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果系该行为造成了投资者的损害事实,日海智能即应根据无过错责任举证责任的规定,证明投资者存在过错或存在其他法定免责事由;如不能证明,则其侵权责任即告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投资者的损失在诉讼过程中被证实符合其交易因果关系及损失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则投资者的损失就可以获得赔偿。

综上,日海智能 “会计核算”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及存在多大的主观恶意,不会对虚假陈述侵权责任是否成立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因此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安心向法院发起索赔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笔者团队研判2019423日至20224月29日(含当日)之间买入,且在2023年4月30日(含当日)卖出或继续持有者,都可以发起索赔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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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海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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