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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沪深二所檄
无名小韭9999
2023-12-20 14:33:15
上海、深圳二所,皆为我国证券交易之所也。其职责在于规范市场,保护投资者,维护公平,促进经济。然二所之所为,与其职责相悖,罔顾法规,随意监管,扰乱市场,无底线IPO,误国误民,罪不容诛。

夫法规者,市场之纲纪也。无法规则无市场,有法规而不遵守,亦无异于无。二所之法规,或有不善之处,然既定之后,当遵守之。若有变更之必要,当依法修改之。不可因循旧章,或随心所欲,或徇私舞弊,或顺势而为,而任意违背之。如是,则法规何用,市场何存,投资者何安?

夫监管者,市场之目光也。有目光则有方向,有方向则有秩序,有秩序则有效率,有效率则有发展。二所之监管,或有不足之处,然既任之,当尽责之。若有改进之必要,当依情施策之。不可因循守旧,或敷衍了事,或偏袒一方,或迎合风气,而任意阻挠之。如是,则监管何用,市场何治,投资者何益?

夫市场者,经济之命脉也。有命脉则有活力,有活力则有创新,有创新则有竞争,有竞争则有进步。二所之市场,或有不畅之处,然既承之,当惠之。若有完善之必要,当依法调节之。不可因循苟且,或任其自流,或操纵牟利,或捧杀炒作,而任意扰乱之。如是,则市场何用,经济何兴,投资者何得?

夫IPO者,市场之新血也。有新血则有更新,有更新则有选择,有选择则有优胜,有优胜则有壮大。二所之IPO,或有不公之处,然既允之,当审之。若有规范之必要,当依标准量之。不可因循旧例,或随意放行,或徇私舞弊,或无底线争夺,而任意IPO之。如是,则IPO何用,市场何新,投资者何信?

是故,上海、深圳二所,当自省其过,改正其弊,恪守其责,尽善其为,以还市场之公,以保投资者之权,以兴经济之发,以立国家之富。如若不然,必有天理人情之讨,必有法律法规之惩,必有市场经济之弃,必有国计民生之殃。二所其戒之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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