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印花税的名称来自于中国。1889年(光绪15年)总理海军事务大臣奕劻奏请清政府开办用某种图案表示完税的税收制度。可能由于翻译原因所至,将其称为印花税。其后的1896年和1899年,陈壁、伍廷芳分别再次提出征收印花税,并了解了多国税收章程。直到1903年,清政府才下决心正式办理,但立即遭到各省反对,只得放弃。是税的一种,是对合同、凭证、收据、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等文件征收的税种。纳税人通过在文件上加贴印花税票,或者盖章来履行纳税义务。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一、证券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 是从普通印花税中发展而来的, 属于行为税类,根据一笔股票交易成交金额单独对卖方收取的,A股基本税率为0.1%且单向征收,基金和债券不征收印花税。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税法规定,对证券市场上买卖、继承、赠与所确立的股权转让依据,按确立时实际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征收印花税。
二、股票交易涉及到的其他费用
1、证管费:约为成交金额的0.002%收取
2、证券交易经手费:A股,按成交金额的0.00696%收取;B股,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01%;基金,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975%;权证,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45%。
A股2、3项收费合计称为交易规费,合计收取成交金额的0.00896%
3、过户费(仅上海股票收取):这是指股票成交后,更换户名所需支付的费用。由于我国两家交易所不同的运作方式,上海股票采取的是”中央登记、统一托管“,所以此费用只在投资者进行上海股票、基金交易中才支付此费用,深股交易时无此费用。此费用按成交面额(每股一元,等同于成交股数)的0.06%收取
4、券商交易佣金:最高不超过成交金额的3‰,最低5元起,单笔交易佣金不满5元按5元收取。
一般情况下,券商对大资金量、交易量的客户会给予降低佣金率的优惠,因此,资金量大、交易频繁的客户可自己去和证券部申请。另外,券商还会依客户是采取电话交易、网上交易等提供不同的佣金率,一般来说,网上交易收取的佣金较低。另外,部分地方还收委托费。这笔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通讯等方面的开支,一般按笔计算(由证券公司营业部决定收不收,证券公司多的地方,相互竞争,大多取消这项,比如大城市,证券公司少的地方,营业部可能收你成交一笔收一元或五元,比如小城镇)
三、中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变动
证券交易税占据印花税收入的半壁江山。2018年和2019年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分别为976.88亿元和1229.38亿元,分别占印花税收入的44.42%和49.91%。2020年证券交易特别活跃,成交量大,1-11月,证券交易印花同比增长49.2%,结果导致其占印花税之比上升至59.46%。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新生事物,在1988年的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证券交易印花税没有专门对应的税目。但是,证券交易印花税始终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税种存在。
证券交易印花税随着中国股市的发展应运而生。证券交易印花税1990年在深圳开征,先是对卖方按成交金额的6‰征收的,同年11月,深圳市也按6%的税率对买方征收。1991年10月,深市将印花税率从6‰调整到3‰。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明确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1997年5月12日,税率从3‰提高到5‰。1998年6月,税率从5‰降至4‰。1999年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将B股交易税率降低为3‰。2001年11月16日,税率再度调低至2‰。2005年1月23日,财政部将税率从2‰下调为1‰。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决定调整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这次调整的消息是半夜发布的,引发大争论,股市第二天应声下落,但几个月之后又回到高位)。2008年4月24日起,税率从3‰下调至1‰(当日股市井喷)。从2008年9月19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改双边征收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方(或继承、赠与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税,对买方(受让方)不征税,税率1‰不变。
现行税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根据书立证券交易合同的金额对卖方计征,税率为1‰。2018年11月公布印花税法(征意见稿)单列“证券交易”税目,规定按成交金额的1‰征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证券交易的受让方征收,维持现行税制的做法。
中国1994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进行了一次根本性的工商税制改革。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方案》(1993年12月25日国发[1993]90号),提出把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改为征收证券交易税。由于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证券法,为便于衔接,证券交易印花税暂缓一步出台。一晃近30年,证券交易印花税如今明确包含在印花税中,同样可以实现税收法治化的要求。从资本市场的发展来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发挥至关重要。印花税重要的不是调节功能,而是财政收入功能。
历次调整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颁布《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首先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0.6%缴纳。
1990年11月23日深圳市对股票的买方也开征0.6%的印花税。1991年10月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深圳市将印花税率调整到0.3%。1991年10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买方、卖方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0.3%。
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税收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交易双方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997年5月针对当时证券市场过度投机的倾向,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由0.3%提高到0.5%。
1998年6月12日为了使证券市场能持续稳定向前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又将税率由0.5%调低至0.4%。
1999年6月1日为了活跃B股市场,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将B股交易税率降低为0.3%。
2001年11月16日起,财政部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2%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05年1月24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2‰下调为1‰
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1‰调整为3‰。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08年4月24日起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的3‰调整为1‰。即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数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改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截止2021年5月末,该政策已持续近13年未变化)。
下调好处取消印花税能向投资者传递明确的信号;
刺激金融产品买卖的成交量,繁荣资本市场;
重交易环节税收之弊端得到抑制。
历次调整股市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