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鸿达兴业未按规定披露半年报业绩预告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索赔
华商西安王涛律师
互相伤害的公社达人
2023-09-03 18:48:51
S鸿达兴业(sz002002)S 

830日晚,鸿达兴业(002002)先后公告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更新前)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更新后),不过其中一个核心数据没有变化,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仍然是-476,402,325.70。半年报公告次日,股价跌幅-9.61%

上述事实显示,鸿达兴业在其半年度业绩为负值的情况下,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2修订)》履行半年报预告披露义务但未履行,由此误导投资者,造成了投资者损失。其行为符合《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构成要件,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据此发起索赔。

笔者将在下文分别对鸿达兴业本次信批违规索赔要点进行简要分析,供有需要的投资者参考:

一、     重要公告

1.             20238301859分,公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更新前)

2.             20238302043分,公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更新后)。

二、     主要信息披露违规事实及法律依据

信息披露违规事实详见上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5.1.1 规定,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4款:“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

三、     初步结论

1.             实施日-2023717日(《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期届满后第一个交易日)。

2.             揭露日-2023830日(《2023年半年度报告》公告之日)

3.             重大性-揭露日的次交易日即2023831日股价跌幅9.61%,具备重大性。

4.             索赔区间2023717日至2023830日(含当日)之间买入,且在2023831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友情提示:本文著作权属于广东华商(西安)律师事务所;本文仅代表本团队的研究观点,该观点系根据目前已为公众所掌握的官方信息初步分析得出,不排除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之后更多的事实出现导致的结论修正。本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本团队不对因使用本文结论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承担任何责任。原创不易,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作者利益披露:原创,不作为证券推荐或投资建议,截至发文时,作者不持有相关标的。
声明:文章观点来自网友,仅为作者个人研究意见,不代表韭研公社观点及立场,站内所有文章均不构成投资建议,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独立审慎决策。
S
ST鸿达
工分
4.79
转发
收藏
投诉
复制链接
分享到微信
有用 2
打赏作者
无用
真知无价,用钱说话
0个人打赏
同时转发
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