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将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新噪声法”对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新噪声法”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针对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没有噪声排放标准产生噪声的领域,包括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等噪声扰民行为。),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均界定为噪声污染。
“新噪声法”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增加了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的管控,并明确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等。震动问题因缺乏相关控制标准和制度,造成证据收集困难、管理依据不明,亟待解决。新噪声法明确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
“新噪声法”将强化噪声源头防控,筑牢污染第一防线。在产品源头中防控,新法要求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施工机械、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民用航空器、机动船舶、电气电子产品、建筑附属设备等产品,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市场监督管理加强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新噪声法”将分类防控噪声污染,对症下药精准施策。在对于交通运输噪声治理中,新法要求,一是基础设施选址要考虑噪声的影响。例如,新建公路、铁路线路的选线设计,要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民用机场的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要符合标准的要求。二是在基础设施相关工程技术规范中要有噪声污染防治的要求。其中第四十六条明确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三是加强对地铁和铁路噪声的防控。四是加强对使用警报器的管理。
同时,“新噪声法”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治理也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