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低碳】国家能源局出台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
确认储能、分布式、虚拟电厂等市场主体身份。文件第13条表明:电力市场成员
包括电力市场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其中,电力市场主体包括储能、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和新能源微电网等其他市场主体。文件对储能、虚拟电厂等参与现货市场进行峰谷套利的商业模式予以确认,工商业储能有望迎来建设提速。
现货市场应确立价格上下限,提及容量补偿。文件第38-40条提出:现货市场限价包括电能量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价格上限、下限;当市场价格连续处于限价一定时间时可启用二级限价,用于稳定市场价格;未建立容量成本回收机制的地区,限价应考虑机组固定成本回收。因此,连续零电价、负电价事件或将不再发生,新能源装机集中的地区有望受益。同时,文件第74条提出各地应探索建立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下,我们认为发电机组正常收益得到
保障的同时,运营能力强的发电企业有望脱颖而出。
远期推动全国统一市场建设。文件第6-8条提出:近期推进省间、省/区域市场建设,中远期向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过渡。当前,第二批现货试点省份已全部启动试运行,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启动试运行,现货市场建设不断推进。我们认为,区域及全国电力市场的建设有望使得发电成本较低的地区通过省间交易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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