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证医药】《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网售药品销售资质和第三方平台管理义务,继续看好线下连锁药房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第三方平台的表述:
第八十二条【药品网络销售管理】: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第八十三条【第三方平台管理义务】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提供药品网络销售相关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体系,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管理、配送管理等制度。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第八十四条【药品网络零售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经审核后方可调配。对于未通过处方审核的,不得直接展示处方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信息。国家实行特殊管理以及用药风险较高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零售,具体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条例》明确了药品销售的主体是厂商或药品经营企业,第三方平台要备案后方可提供网络销售服务,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连锁药店是资质明确的药品经营企业。今年以来,上市药店同店增速逐月度回暖,6月有望延续5月的增长趋势。
同店增速回暖得益于:1)随着防疫精准化,四类药(一止一退两抗)下架政策逐步放松,客流有望恢复,药店基层抗疫能力得到发挥。2)20年以来疫情物资高基数效应逐步消除,药店经营节奏回归常态。3)过去两年抗疫中,药店积累了经营经验应对疫情,积极参与抗疫任务发挥基层医疗服务保障能力,精准营销提升客流和复购率 4)O2O的快速发展对冲了部分地区线下闭店的影响,线上化率高 5)双通道贡献增量
全年来看,内生增速恢复、外延整合加速,药店龙头有望迎来业绩和估值修复。中长期看,互联网医疗、个人账户改革等政策逐渐明朗,我们建议关注精细化管理能力突出,能穿越政策周期的药店龙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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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扩张整合不及预期,行业政策变动风险,新冠疫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