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银保监会于11月中旬发布的《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金融16条”)落实进展不断。近期,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宁波银行等多家股份行、头部城商行纷纷接棒国有大行,落实“金融16条”政策部署。截至目前,已有超过12家银行宣布与部分房地产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提供的授信总额已超过2万亿元。
当前并购贷款怎么做?
地产项目并购,银行主要提供两方面的服务:一是并购贷款融资,主要考虑合规和风险;二是并购融资顾问,主要是提示并购标的分析,并购方案的财务可行性、可操作性及时间成本等。其中包括是使用股权并购还是资产购买,股权购买的话是否综合采用认购新增股权、承债以及受让存量股权。
两类并购标的及风险:从银行业务的角度,并购标的穿透只有两类,一类是土地,一类是“土地+在建工程”。并购方式无论是股权还是资产购买,若穿透资产只有土地,或是推倒后重建,都会被认定为土地购买,该类标的银行是不能参与的;银行能参与的只能是“完成在建工程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25%以上”的项目并购。
但完成开发投资25%以上,如何判断优质,或者能不能吸引并购方,实践中会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透支销售:一般出现风险和经营困难,那肯定是现金流紧张,销售端现金定是能收尽收。可能预售前把能收的定金和预付款都收了,但是没进监管账户;预售后,按照网签合同金额和时间(要求不严格、往往推后),让资金过一遍监管账户,再提取出来;至于监管账户资金的提取,除重点监管资金外,其他金额都可以提取。
二是债务风险:完成开发投资25%以上的项目,前提是支付了足额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了“四证”,该类项目几乎都会办理开发贷,并且大多通过施工合同的预付条款,进行预先支付工程款,因为“高地价+开发投资25%”,即便达不到总投资中自有资金的30%,按比例也可以提取相当部分的开发贷。至于工程进度,则取决于监理报告。此时提取的开发贷用在哪里?一个常见的用途就是屡查屡犯的置换土地出让金,即便是其他情况,只要不是用在项目上,都会导致项目债务风险。
三是可能存在拖欠工程款、总包单位为原股东关联企业等其他问题。
股权收购VS资产购买
-股权收购后并购方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享受公司收益承担公司亏损,收益主要是项目开发后的收入,但如果并购溢价较多,无法在计算项目公司收益时扣除,那么项目公司会纳税较多。股权并购,法律尽调的内容多,手续和证件变更成本小,转让过程并购双方税负低。
-资产购买,是直接购买持有方的土地、在建工程或房产。产权较易辨认,法律尽调成本低,转让过程双方税负高,但该税负可在将来计入开发成本,抵扣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从而提高资产开发的收益。
要申请并购贷款,股权收购场合,需要达到控制项目公司,资产购买场合,一般是购买项目公司的全部(主要)资产。
股权收购:承债式VS非承债式并购
- 承债式并购的总对价包括承接债务对价和股权转让对价,非承债式并购对价就是股权转让对价。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下称《并购指引》)中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企业。
-在非资产购买场合,可以通过受让现有股权 、认购新增股权及承接债务或其组合,实施股权收购。
由于企业资本分为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控制是达到注册资本的控制,而对价支付是按照实收资本来支付的。
银行怎么做?
银行是在合规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的服务,包括并购融资、并购融资服务以及“并购融资+服务”。
并购融资两个方面:一看合规,主要是建设成本投资要达到25%以上,而且要穿透看,如果是并购后推到重建,则会被认定为并购土地,不符合并购贷款要求,其他如融资主体资格、并购有效性、并购自有资金来源和支付等,等同一般并购贷款;二看风险,其实违反审慎经营,经过辖区地方银行分支机构的主客观尽职调查,加之审查和审批人员对并购方和项目所在区域的判断,结合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给并购方出具的尽调报告,一般不会遗漏较明显的风险点。
并购融资服务:一方面是并购方案的建议,包括财务可行性、操作可行性和并购方式选择等;另一方面可能涉及并购银团贷款的牵头和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