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电新】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简评
9月5日至9月11日,国家能源局就《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适用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的开发)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相比去年11月26日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化如下:
1)新增:给并网在运光伏电站项目建档立卡作为其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
2)新增:光伏电站开发应符合用地用海和河湖管理、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
3)2新增: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容量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
4)新增:光伏电站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未取得将不允许发电上网;
5)取消:取消容配比最高1.8:1的约束。
评论
1、二次征求意见稿措辞更为严谨,对并网容量、并网时点、生态环保等做了更明确的要求。加强了对在运电站的管理。
2、明确备案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取消容配比限制,本质上都是符合无补贴+光储时代的行业发展需求,即允许光伏电站业主根据项目资源、设备选型、配储比例、以及对电力系统和项目运行特征的理解,自由选择直流侧组件安装量,一方面在不增加电网侧负担的前提下有利于提升项目综合经济性,另一方面,在未来新能源大比例参与市场化交易的背景下,也有利于龙头开发商/运营商体现运营管理能力的优势。
3、并网6个月内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要求,从“潜规则”升级到“明文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督促组件“补装”进度的作用,在电力供应紧张的大背景下,确保光伏“新增装机量”能够及时体现为“发电能力”。